查看原文
其他

全民禁毒宣传月丨温州检察守护校园净土,禁毒宣传无死角

温州检察 2024-03-19

第2019


全民禁毒宣传月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每年6月是全民禁毒宣传月。为了普及禁毒知识,筑牢禁毒堡垒,日前,温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陈富作为温州学生实践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前往该校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活动受到教职工们一致好评。


“新型毒品究竟是什么?”讲座一开始,检察官就直入主题,介绍新型毒品的情况,指出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毒品)。


“目前,市面上逐渐出现了诸多隐蔽性强的新型毒品来躲避执法人员的抓捕。你们知道这些毒品平常都伪装成了什么样吗?”检察官继续说道,目前已知的新型毒品出现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奶茶粉、巧克力、跳跳糖、饼干、茶叶、安眠酮、丧尸浴盐、迷幻蘑菇、上头电子烟、果冻、可乐、邮票等。



检察官还以冰毒(甲基丙苯胺)为例,详细解释了毒瘾的成瘾过程、表现以及对人体的危害,并提醒在场教职工要认清毒品的危害性,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自觉抵制毒品。讲座现场,教职工们聚精会神地听着,时而低头记录时而抬头思索。

此次法治讲座让“远离毒品、走健康人生路”的观念深入人心,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职工对毒品的防范能力,为构建平安校园夯实了基础。



禁毒知识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供稿:第一检察部审核:汪 伦监制:张 虹

■ 温州市检察院召开党组会学习贯彻林贻影检察长在温调研讲话精神

■ 最高检典型案例丨如今的青龙湖水清、岸绿、鱼儿欢

■ 载誉归来,“欢”欣鼓舞!温州检察干警斩获全国标兵

■ 全国放鱼日丨445万尾鱼落户洞头海域,增殖放流助力生态修复!

■ 林贻影检察长到温州市检察机关调研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